?。?strong>上海自動化儀表三廠 儀表監測)為推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達標排放,依據《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用于環境管理的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
近年來,在“垃圾圍城”日益嚴峻的形勢下,垃圾焚燒發電作為“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置生活垃圾的較佳方式,引起國家高度重視與關注。但是在垃圾焚燒過程中,也會產生不少的垃圾,因此,必須對焚燒發電廠進行監測。
本規定適用所有建成、正式投運并安裝了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垃圾焚燒廠。垃圾焚燒廠運營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利用自動監控系統收集違法行為證據。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判定垃圾焚燒廠是否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據。
生態環境部門通過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或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等,發現垃圾焚燒廠在1個自然日內,任一排放口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氫、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有1項或1項以上自動監測日均值超過表1或地方標準規定的日均值限值,可以認定其煙氣污染物排放超標。
垃圾焚燒廠應當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自動監測數據完整有效。自動監測設備因維護出現數據缺失的,應當1小時內在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標記。本規定 “CEMS(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維護”豁免情形范圍外的數據缺失均可以認定為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
對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罰。(更多詳情請見附件)